1、返佣俗称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
2、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3、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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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5、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6、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7、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9、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0、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11、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1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4、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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