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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林的小儿子尚未成年,老林夫妇却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留给大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诉帮律师张莹:该遗嘱 部分无效。 我国 《民法典》 第 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 遗嘱 的 “必留份”条款 ,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 立遗嘱人应当为 其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将 财产 全部 指定给其他继承人,或者 全部 遗赠给他人 ; 如未保留 相应份额 ,遗产处理时,应当为其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 的其余 部分,才可参照遗嘱 进行分配的 原则处理。 因此,若老 林 夫妇身故时小儿子尚未成年,属于法律规定应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既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又对未成年人的 权 益予以适当保护。《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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