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广州从科研资源大市迈向科技创新强市,6月9日,16届39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聚焦新型研发机构在技术供给、人才引育、成果转化、企业孵化、金融赋能五大核心能力形成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关键问题,予以支持、引导和规范,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和形成的股份可奖励给成果转化的贡献者,推动成立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联盟促进供需有效对接等一系列创新性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和形成的股份可奖励给成果转化的贡献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产物,是支撑区域创新发展的新型载体。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
《意见》着力推动政策创新,推出的10条支持和鼓励措施,涵盖“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优化”全链条各个环节。当中,有不少让人眼前一亮的创新举措。如在推广应用方面,提出推动成立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联盟,促进新型研发机构与企业、科技金融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供需有效对接、加强联动,积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研制设备进入国家、省、市三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对符合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的装备产品纳入用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的资金项目库,加大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推动成果转化是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而如何分配成果转化产生的收入往往是制约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的一大难题。在这方面,《意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积极输出技术和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可以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而不仅仅是只给到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意见》还明确了奖励的具体比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70%以上可以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5%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5%以上可以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在人才支撑方面,广州作为省会城市,汇聚了许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人才,《意见》也明确省级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及其人才团队,按市属单位享受市级现有人才政策相关待遇。
支持在南沙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
《意见》明确,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荐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
《意见》还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与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合作,推动创办或引进孵化的企业落户广州。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科技成果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参股孵化企业。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事业单位、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经核定后还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支持在南沙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世界一流的新型研发机构。
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共建期结束后将实行市场化运行
根据《意见》,广州明确了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从引进、共建到建成的全过程管理,对于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全生命周期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共建期结束后,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成果归属方面,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机构所有。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市、区有关部门应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共建单位、主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免责。
知识链接:什么是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申卉、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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